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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结果列入对各县(市、区)及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内容

  第六条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采用“综合评价、专项检查、日常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单项以100分为满分计算,最后按三类考核3:5:2的权重比例,由《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总分表》(附表1)计算各县(市、区)的考核得分。
  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以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对各县(市、区)的考核须在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考核须在每年6月上旬及12月上旬完成。
  第七条 综合评价考核
  综合评价考核由挂钩督办的市领导及相应工作人员按分片地区对口负责。
  分片督办工作人员根据督办督查所负责的县(市、区)的“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情况,按《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综合评价考核分数表》(附表2)进行综合测评,经挂钩督办的市领导审定后,在每年6月中旬及12月中旬前报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
  第八条 专项检查考核
  专项检查考核由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的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须在每年6月下旬及12月下旬前完成。
  专项检查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等方式,按照《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专项检查考核分数表》(附表3)和《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专项检查考核标准》(附表5、6、7),对各县(市、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情况进行综合打分。并根据工作情况,对县(市、区)城区、若干镇、村进行随机抽查考核。
  专项检查考核分别按县(市、区)城区、建制镇镇区、村庄等三个标准予以评价,单项以100分为满分计算,按县、镇、村三级6:3:1的权重比例计算各县(市、区)专项检查考核得分。
  第九条 日常督查考核
  日常督查考核由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每半年汇总通报各县(市、区)的日常督查考核得分情况。
  日常督查考核由市领导分片挂钩督办情况、检查监督组日常督查情况、新闻媒体曝光情况、群众投诉举报情况等四项内容按4:3:2:1权重比例组成,合计100分。并按《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日常督查考核分数表》(附表4),每半年计算一次县(市、区)日常督查考核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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