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深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彻底改变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城乡的文明程度和居民的文明素质,创建安居、康居、乐居、具有茂名地方特色的宜居城乡和幸福茂名,根据《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办发〔2011〕1号)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核,均适用本办法。茂名市中心城区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实行统分结合、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考核工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茂名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市交通、公路、水务等职能部门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负责对辖区内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和下属部门的考核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各村(居)委会和下属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