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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企业正式申请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三)凡属旅游、娱乐、商业、房地产、工业类的项目,需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交易确认书);
  (四)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涉及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
  (六)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七)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企业营业执照和有关行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分级负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的投资项目由市秦岭办牵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项目实行评审制度,由市秦岭办组织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后的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项目的申报应当经所在地区、县秦岭办初审,提出明确意见,形成正式文件上报。
  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须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批复手续。
  建立备案项目月报制度。市秦岭办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备案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市秦岭办统一编码,在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
  五、监督管理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
  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对违反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市秦岭办应督促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违法者承担。
  对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存在上述问题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处罚外,还应将其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秦岭办要加强对区域内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管,负责日常性巡查和督察,必要时可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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