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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量,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位运营补贴。

第四章 建设补贴

  第五条 建设补贴条件
  (一)2010年3月以后新建的,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开业运营。
  (二)已开业运营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50张(含50张)以上,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养老机构改建、扩建应提前一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改扩建,未经审批私自改建、扩建的,不予补贴)。
  (三)经过民政部门评审检查(含年检)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
  (四)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不超过2次。
  第六条 建设补贴的申报与审核
  (一)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递交养老机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以上资料一式3份)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核实。9月30日前将《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结,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床位运营补贴

  第七条 床位运营补贴条件
  (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常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经过民政部门评审检查(含年检)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不超过2次。
  (四)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老年人具有郑州市户籍,入住满3个月以上。
  第八条 床位运营补贴的申报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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