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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准绳,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三)全面深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督查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注重实效。突出重点,讲求工作效率,通过督查实现交流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

  第五条 督查方式。

  (一)综合督查。每年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对我市《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可与年度评估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二)专项督查。主要包括:

  1.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考核指标、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2.广佛同城化年度工作计划、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3.广佛肇经济圈年度工作计划推进情况。

  4.珠三角一体化工作情况。

  5.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推进珠三角一体化其他重要工作任务和市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

  专项督查事项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规划纲要办)根据工作实际报市领导小组确定。市有关部门可提出需市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的事项,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督查。

  第六条 督查组织。

  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督查工作由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规划纲要办具体负责,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第七条 督查组组成。

  综合督查组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与。

  专项督查组根据督查事项由市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可邀请相关区人员参与。

  督查组具体成员由市规划纲要办在督查前报市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督查实施。

  督查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督查,深入了解各区、各部门工作实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被督查单位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全面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为督查组开展实地检查创造便利条件。

  第九条 督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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