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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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