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性地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执法检查,坚持平时检查与集中性检查相结合,集中性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浦东新区人口计生办每季度组织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抽查,并定期督查街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情况。
外来流入人员在现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后15天内应到所在街镇人口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验证机关凭《居民身份证》和《婚育证明》办理查验手续,核对无误后,在《婚育证明》的查验栏内记录查验情况并盖上查验合格章,同时做好登记入册和电脑录入工作。对未持有效《婚育证明》的个人,验证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婚育证明》验证每年不少于一次。
用工单位和私营企业主在招用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时应查验《婚育证明》并进行登记。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雇主应履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处理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和生育工作。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未凭证招用流动人口或出租(借)房屋给流动人口又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现居住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征收有困难的,应及时通报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到处理的,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予以处理。
(三)整合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各街镇人口计生办、村居委要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妇女怀孕和生育信息,积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统计、电脑录入、信息适时变更和维护管理工作,可依托上海市人口信息采集与交换系统及时将流动人口信息录入电脑,并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入人员信息不详的应及时通过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其户籍地提出查询。对在现居住地怀孕或生育的流动人口要及时向其户籍地进行通报。
(四)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建立健全“以房管人”工作机制。
积极推进“以房管人”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房屋出租户的管理。房屋出租户应积极配合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向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借)房屋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已查验过《婚育证明》,对于未持有《婚育证明》或者所持《婚育证明》不合格的个人,督促其进行有关交验手续;发现有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情况的,应及时向所在街镇人口计生办反馈信息。
(五)建立流动人口双向管理机制,实行源头双向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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