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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社发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社发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8〕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社发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9号令)及《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结合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统一管理、双向互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盘棋”格局,有效减少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现象,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服务项目。
  二、管理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城建、房管、民政等单位加强配合,开展综合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流入地经常性工作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村(居)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管理人员,流动人口用工单位应落实计划生育联络员。各街镇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入综合协管员工作范围,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二)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流入人员的验证和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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