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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安分局《关于在浦东新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准确把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工作模式和试点范围
  试点阶段,由参与试点工作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8家保险公司按照经上海保监局备案的统一条款、费率和服务流程自行开展业务。范围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全区所有的旅店、浴场、网吧、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证券交易场所、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
  (二)积极稳妥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时限为两年(即两个承保周期),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一是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0月中旬),要明确试点推进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制定实施意见,开展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二是初起推进阶段(2008年10月至12月),对新区范围内的企业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召开相关会议,试验性地逐步推行,确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覆盖率达到保障范围单位的60%以上;三是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在前期摸底统计基础上,遵循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步扩大承保面,确保新区符合试点保障范围单位全部投保,并在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适应性推广;四是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及时上报本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行工作总体情况,迎接上级对试点开展情况的检查验收。
  (三)大力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分局要以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场所、单位为重点,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坚决查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结合日常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重点场所、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积极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公安分局消防部门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信息交流,研究制订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充分运用法律和市场手段,共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查勘定损以及专业人员培训,大力探索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发展。
  三、认真抓好重点领域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完善火灾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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