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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安分局《关于在浦东新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安分局《关于在浦东新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新区公安分局《关于在浦东新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浦东新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火灾防范、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提升全区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公众消防安全利益与保险补偿的良性互动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上海保监局关于本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号)等文件精神,新区将在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网吧、歌舞娱乐、浴场、医院、机场、公交车站、客运码头、地铁车站、磁浮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及大型活动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目标的保险。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管理者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查找消防安全隐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概率;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提升新区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利用保险的市场化风险预防机制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着力建立起火灾风险识别、预警、控制等防灾防损机制,努力为群众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积极发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作用,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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