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增加床位的,经认定,新区财政给予每个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七)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浦东户籍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费补贴。经认定,养老服务机构每收住一位浦东户籍老人,新区财政给予其每人每月120元的运营费补贴;每收住一位浦东户籍的护理型老人,根据政府规定的护理等级,新区财政给予其每人每月200-300元的运营费补贴。
(八)支持新区养老服务机构达标及维修改造。对未达到《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养老机构,其达标完善建设费用由新区建设财力和相应功能区域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建设财力承担60%,功能区域承担40%。
养老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取日常维修基金,保证机构正常运行、持续发展。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日常维修管理,按照年度维修项目计划,对经认定的维修项目,根据审计和评估结果给予维修费用50%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
支持农村薄弱养老服务机构改造。经认定,对列入市改造计划的项目,根据投资额,除市补贴资金外,由新区再给予同等金额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
四、丰富助老服务方式,大力倡导居家养老
(九)鼓励设立区、功能区域两级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急、助行、助医、助洁等服务以及法律维权、文化休闲、康复健身、信息交流等综合类服务,形成行业服务规范,发挥好指导、示范、服务、辐射功能。新区财政对区级老年人服务中心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功能区域对所属的老年人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对浦东户籍低保、低收入老人纳入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且未享受沪民福发〔2006〕18号文规定的上海市有关养老补贴政策的,以服务券形式,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助餐、助浴、助急、助行、助医、助洁”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功能区域及街镇各承担三分之一。其中,鼓励以邻里互助方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经认定,按照邻里互助协议,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
(十一)支持设立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对经认定按有关标准设立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除市补贴资金外,由新区再给予同等金额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街镇应对其日常运作予以补贴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