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日
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
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浦东新区养老事业发展,努力加快构建和谐社会,让广大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根据《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沪民福发〔2006〕18号)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 “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浦府〔2006〕342号),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一)积极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床位费补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增养老床位,在市财力对每个床位补贴5000元的基础上,新区建设财力和相应功能区域对新建和改扩建床位给予合计不超过每个床位5000-40000元建设费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建设财力承担60%,功能区域承担40%。
(二)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支持。对其固定资产投资向银行借款部分,经认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新区财政给予不超过三年的50%贴息。
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养老机构合理布局
(三)鼓励国有养老服务机构在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招投标公开转让内部设施等公办民营方式,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经营,除政府购买服务外,三年内原有财政补贴力度保持不变。
(四)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向社区开放。对养老服务机构利用现有资源为社区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急、助行、助医、助洁”等“六助”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的,经认定,由养老服务机构所在街镇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贴。
(五)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提供相关场所、设施出租用于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认定,对出租面积5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区财政按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保障养老机构运营,推动养老事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