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来源)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和农、副业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财政补贴资金;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依法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由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浦东新区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现区级集中及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在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付时,由新区安排财力承担。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支付范围)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养老人员养老金的支付,支付范围是:
(一)养老人员的养老金;
(二)养老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
(三)参保人员、养老人员死亡后应当退给其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统筹金;
(五)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监督)
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按时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积存等情况报告市、区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处理)
养老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浦东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照《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过渡条款)
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过渡到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过渡办法由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应用解释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