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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养老金的领取)
  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领完后,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十八条 (养老金调整)
  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原则上每年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浦东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不定期给予养老人员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 (社会化发放)
  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内储存额的用途和扣减方式)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用于按月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支付养老金时,应当按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财政补贴记入部分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内储存额的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或者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没有或者无法认定继承人的,此项余额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复核和注销)
  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资格复核手续。本人因故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其死亡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镇受理点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止发放的情形)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发放养老金: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复核手续;
  (二)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丧葬费支付)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可以申领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一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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