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计息利率)
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十四条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下列人员到达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二)《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缴费年限累计未满15年,但连续缴费至领取养老金年龄的。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向指定的具体事务受理点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经办机构核准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五条 (视作缴费和补缴)
原参加过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在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根据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计算其视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视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且在《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未连续缴费至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在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一次性补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的不足部分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补缴基数和比例按本人办理手续时当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 (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其办理申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5%的月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的调整,由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先按照前第一、二、三款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