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川杨河水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4日)停止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综改[2008]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完善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副业从业人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参保者在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及其农、副业从业人员。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事务的经办机构。
浦东新区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受理点。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
第五条 (缴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