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每年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
二、各林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护林防火乡规民约,规范村民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上坟烧纸、烧香、送灯;
(二)烧荒、烧秸秆、烧地格、烧树枝;
(三)野外吸烟、野炊、野外生火取暖、野外玩火;
(四)乱丢火种、燃放鞭炮;
(五)使用枪械狩猎;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用火活动。
四、加强对痴、呆、傻、精神病等理智不健全特殊群体及儿童的管理,落实好监护责任制。对因管理疏漏引发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加强森林防火检查、巡护,落实责任,完善森林防火预案;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第一时间组织力量扑救。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及时举报和反映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发现火情火警应当立即报告。森林防火免费报警电话为“12119”。
七、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不得组织老弱病残人员、孕妇、儿童和中小学生参加扑火。
八、对违反规定在林区用火、纵火的,依照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