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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

  医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银行托收缴费方式协议的,每月15日后,医保经办机构将按单位上月医疗保险缴费总额,直接委托银行托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到帐的次月1日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参保人增减变动的,应于每月的15日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应缴金额。每月15日后,不再受理单位当月参保人员增减变动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灵活就业人员续缴下一年度的缴费时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向所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缴费年度参保人名单、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其缴费基数,并将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向职工公布。核定的缴费基数在一个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度内不变。
  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度。
  第二十一条 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已参加综合险或单建统筹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为住院险。
  第二十三条 单位参保人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的,须从变更当月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清本缴费年度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变更为单位参保人的,已缴纳的当年度医疗保险费不退回,办理变更手续后从下一年度7月起以单位职工方式缴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转让、分立、合并等变化的,应于批准转让、分立、合并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由承继单位负责继续缴纳本单位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注销时,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次性补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法定事由及因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实暂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以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提出缓缴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财务报表、相应证明材料和缓缴计划。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缓交合同后,可以部分或全部缓缴医疗保险费。一个医保缴费年度内缓缴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如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每满5年缓缴期可增加1个月,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对经批准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应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本息。缓缴期满当月不能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本息的,次月1日起予以停保,停保之后再缴费,按续保办理。
  第二十七条 停保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而被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情形:
  (一)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30日前未足额缴纳下一缴费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停保时间从7月1日起执行。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超过一个月的,停保时间从欠费次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续保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停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恢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续保时未跨缴费年度的,应按照停保时的参保方式及缴费基数补缴停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且当年年度内缴费基数不变;续保时已跨年度、或已更换参保单位的,应按照停保时的参保方式及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补缴停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是指参保人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从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到本市,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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