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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

  非用工主体的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保人的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方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综合险、单建统筹险或住院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
  参加综合险的,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0.5%缴纳。
  参加单建统筹险的,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7%缴纳。
  参加住院险的,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
  第十二条 凡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或转入本市,同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参保人,可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终身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不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凡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未缴足应缴年限的,应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7%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应缴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新参保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并按上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其2003年1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可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后,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不能一次性为退休人员缴足应缴纳年限的费用,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国资和监察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选择继续为退休人员按月缴费的方式,由单位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直至退休人员缴费达到规定的应缴年限。
  用人单位有条件时,可按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所剩余应缴年限的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核算严格按照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及《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当基金出险,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

第四章 参保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整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所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新录用人员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发桂林市职工医疗保险证(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变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平台的,应按缴费单位整体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办理变更手续缴费次月起按新参保平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方式采取银行托收、单位转账、缴纳现金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方式缴入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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