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2011〕12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
社会保险法》和《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规定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老红军、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职工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要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
(三)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一)职工医疗保险设置统帐结合保险、单建统筹保险和住院保险等三个基本平台。
统帐结合保险是指包括住院、特定慢性病门诊以及门诊大病的统筹待遇和设立门诊个人账户的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险)。
单建统筹保险是指只享受上款统筹待遇而不设门诊个人账户的基本保险(以下简称单建统筹险)。
住院保险是指不含特定慢性病门诊以及门诊大病的统筹待遇和门诊个人账户的单项保险(以下简称住院险)。
(二)建立和完善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保险政策。
(三)经批准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单建统筹险或住院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实施行政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配套政策,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
(三)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定。
(四)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执行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五)对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市属各县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六)协调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关系,依法处理职工医疗保险事务中的行政争议。
第六条 市属各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县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实施行政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