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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修改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现发布《锦州市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文权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锦州市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政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适应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服务为主要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并兼顾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诸如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教师等有偿家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家政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的统一指导、管理和监督。
  劳动保障、工商、民政、公安、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家政服务业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家政服务业,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促进家政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经营者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家政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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