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重大举报、投诉;
  (六)新闻媒体曝光且情况属实的;
  (七)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有应当问责的情形;
  (八)市长认定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长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认为需要问责的,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副市长责成行政问责对象限期作出说明,同时由市监察局组成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长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二条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由市监察局将市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行政问责对象;决定追究责任的,予以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由市长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
  第十三条 市长追究行政问责对象的具体方式决定后,除按第五条第(六)至(九)项规定问责外,市监察局应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问责对象,并告知其有申请复查权利;对按第五条第(六)至(九)项规定问责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诉。
  第十五条 市长决定复查的问责事件,需由市监察局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长提交复查报告。
  第十六条 经复查,原问责情况事实清楚的,由市长决定追究责任继续执行;原问责情况失实的,由市长决定收回问责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第十七条 在问责调查、复查期间,被问责人可以就问责事项依法向市政府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问责调查、复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工作人员与被问责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复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做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做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