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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二十七)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力,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甚至包庇、纵容的;
  (二十八)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被问责情况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行政问责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加重追究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单位、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者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已经引咎辞职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九条 市长根据下列情形,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
  (二)同级党委、人大要求或者政协建议;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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