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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六)工作中拈轻怕重、讨价还价,怕负责任、担风险,影响工作正常推进的;
  (七)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干脆拖着、顶着不办的;
  (八)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九)不守诚信,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或者不完全兑现,影响投资软环境建设的;
  (十)所在部门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低下,群众反响强烈,以及政风、行风评议满意度较低的;
  (十一)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十二)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十三)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十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五)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能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十六)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者购买、更换、处置单位汽车的;
  (十七)用公款进行消费娱乐活动或者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十八)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调查研究,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的;
  (十九)因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不能及时启动各种应急预案进行有效处理的;
  (二十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十二)因通讯联络不畅或者不履行正常请假制度而贻误工作的;
  (二十三)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当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以及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二十四)无正当理由,本地区、本部门主要考核指标在全省位次后移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十五)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言论,或者行为失于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六)私设“小金库”,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专项资金或者政府代管资金,以及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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