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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修改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文权
二〇〇八年十月四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体系建设,有效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含管理委员会)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罚当其责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四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的;
  (二)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的;
  (三)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四)对人大、政协的议案、建议、提案及群众信访案件,不办理、答复或者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五)对下属请示汇报或者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故意刁难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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