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比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11〕19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比表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桂林市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比表彰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创先争优”工作部署,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3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单位的政务服务工作及窗口工作人员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年度考核并进行评比,对考核评比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9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为重点,通过日常考核,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营造良好的“创先争优”氛围,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考核评比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开拓创新的原则。
(四)坚持注重工作实效和成效的原则。
三、考核评比时间
(一)考核时间:每月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指标考核,7月和12月对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进行半年和年度指标考核。
(二)评比时间:从2011年起,每年开展一次桂林市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政务服务先进个人考核评比表彰活动。
四、考核评比项目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