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8〕7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2008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将《桂林市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桂林市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全面完成我市的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确保实现2008年万元GDP能耗下降3.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6.37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4.28万吨以内的节能减排目标,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对象是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市市政局、市容局等)。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包括约束性考核指标、控制性考核指标、长效管理机制考核指标三个方面。
(一)约束性考核指标包括:万元GDP能耗、化学需氧量排放控制总量、二氧化硫排放控制总量。
(二)控制性考核指标包括: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装备、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业节能、建筑节能。
(三)长效管理机制考核指标包括:节能减排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建设、法规政策的执行、执法工作、舆论宣传、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考核机制等内容。
三、考核工作在桂林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考核结果的整理、综合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由市环保局牵头,工业节能方面由市经委牵头,建筑节能方面由市建规委牵头。考核结果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县、区人民政府的定量指标以统计部门报表数据为依据。其他定量指标的考核由市考核牵头单位审核认定,考核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随机抽查等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