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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老年人游览“两江四湖”,凭证享受旅行社团队优惠价。
  第十条 各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在重阳节当天应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
  第十一条 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办理意外伤害特约保险。
  长途客运、铁路、民航客运向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和优先上下车、飞机服务,在车站、机场设立老年人候车室或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座椅。
  第十二条 老年人进入国有和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市、县(区)体育部门主管的乒乓球、羽毛球等体育场馆健身凭证享受1.5元/次的优惠价格;进入上述性质的网球、游泳馆等场馆健身及观看公益性赛事(商业性比赛或演出除外),凭证享受对外价格的五折优惠。
  第十三条 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初装数字电视(不含机顶盒费用),凭证享受半价优惠。对安装水、电表和交纳水、电费用确有困难的孤寡、残疾老人,供水、供电部门要提供优先、优惠和上门服务。
  第十四条 大型商场、连锁店、煤店、液化气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制定方便、照顾老年人的措施。
  第十五条 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费减免;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公益事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受理涉老案件,遵循就地、就近、及时、优先的原则,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交纳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人,依有关规定给予缓、减、免的优惠。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及老年人的案件要及时查办。
  第十七条 一百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助金;对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根据各县、区的财力情况,提倡给予适当的补贴。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民政部门发放。各地要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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