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8〕7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ОО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桂林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寿星优待证》、《离休证》、《孤寡老年人优待证》、《残疾老年人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县、自治县及城区。
第四条 老年人凭证就医享受以下优待:(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医院就诊,享受挂号、看病、划价、取药、办理住院手续等优先待遇;(二)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突发病使用救护车,出车费按半价收取,到普通门诊看病挂号费用全免。
第五条 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个人应交纳资金实行部分或者全部减免;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卫生医疗部门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第六条 城乡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要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 老年人凭证进入国有和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收费公园、风景区(点),可优先购票游览园中园及岩洞,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孤寡老人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第一门票;
(二)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可半价购买第一门票。
第八条 其他性质投资开发、经营管理的公园、风景区(点),应根据各自的实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老年人相应的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