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就业的水库移民办理社会保险,使他们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
3.强化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加强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监察工作制度,扩大劳动保障监察面,维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财政、统计、民政、水利、扶贫等部门联合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水库移民劳动力资源库。调查内容主要是水库移民劳动力资源情况、水库移民技能状况和水库移民就业愿望等。通过调查做到“五清四明”,即:人员底数清、技能状况清、文化程度清、家庭人口清、收入情况清;择业意愿明、培训专业明、就业意向明、公示结果明。并建立水库移民登记台账、职业技能培训台账、转移就业台账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各县(区)综合考虑不同水库类型、不同安置方式、不同移民年限以及移民人数等因素,制定分阶段实施计划,全面推进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
2.组织、发动各县(区),特别是市级教育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水库移民培训需求、就业愿望,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就业援助,确保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施。
3.建立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工作情况月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全市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工作情况,各县(区)应在每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月度情况调度表》,按要求上报。
五、经费保障
要将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纳入就业总体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水库移民培训就业所需经费,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申请程序、拨付方式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6〕5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若干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6〕98号)的规定操作;同时要整合现有的涉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各项专项资金,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以充分发挥有关专项资金对就业的支持作用。自治区和市本级将根据水库移民培训就业的实际需要,从就业再就业资金结余中给予补贴。
六、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