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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力度的通知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负责对矿区外(洗)矿厂(点)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供电部门禁止向无合法手续的矿山和独立选(洗)矿厂供电,对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的,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断电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拆除有关供、用电设施。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对违法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依纪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专项资金,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周密组织切实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矿区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非法采矿现状,根据全面清查掌握的情况,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越界开采、违法勘查、乱采滥挖等各种非法采矿行为。
  对证照不齐的生产矿山,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无证照非法采矿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照“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的原则予以严厉打击,涉嫌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组织或邀请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辖区内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矿权人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开采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关证照。对越层越界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作业、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作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其相关证照,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要组织或邀请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辖区内探矿权人的探矿勘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的,要依法查处;凡以采代探的,以无证非法采矿论处;越层越界勘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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