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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力度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力度的通知
(市政办〔2008〕11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在自治区党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一些县区主要领导在大规模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中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国土资源、检察、法院、公安、安监、工商、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通力配合,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非法采矿行为,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重点矿区秩序明显好转,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力度明显增强,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但由于矿产资源短缺,矿产品需求旺盛,非法采矿有利可图,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非法采矿活动在一些地方出现严重反弹现象,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汲取广西百色市右江矿务局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和山西省临汾市新塔矿区尾矿库”9.8”溃坝特别重大事故的经验教训,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154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责任制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及违法案件举报制度的通知》(市政办〔2006〕53号)精神,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工作成果,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非法采矿行为,防止非法采矿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切实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矿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矿产品供需矛盾紧张的状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存在,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面临着新的考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采矿,确保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决不能丝毫松懈、心存侥幸、麻痹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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