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全社会)、经委(工业)、建规委(建筑)、科技局(科技)、交通局(交通)。
6.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包括重点耗能企业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桂林供电局。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
牵头单位:市经委(工业)、建规委(建筑)、质监局。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
牵头单位:市建规委。
7.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出台和完善
节约能源法配套措施等。
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建规委、交通局。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
牵头单位:市经委(工业)、建规委(建筑)、质监局、监察局。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牵头单位:市经委(工业)、建规委(建筑)、交通局(交通)、质监局。
8.落实节能基础工作情况。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
牵头单位:市经委。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编制办。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经委。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规委、科技局、交通局、质监局、统计局,桂林供电局。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规委、交通局、质监局、统计局。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
和运行情况。
3.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和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