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终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09〕10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2001-2010年)发展纲要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的落实,实现我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前一年全面达标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定于2008年第四季度开展全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市级初保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凌霄 市卫生局局长、市初保委副主任
副组长:周爱民 市卫生局副局长、市初保办主任
杨永厚 市疾控中心书记、市初保办常务副主任
成 员:由市卫生局、市初保办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初保评估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初保自评和迎接国家、自治区考核评估工作。
二、具体要求
(一)本次评估是《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的全市终期评估,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要从人、财、物上予以保证,确保评估工作按时、按质、按要求完成。
(二)本次评估要统一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2001-2010年广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终期评估记录》进行,自评工作要求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各县、区自评结束后,要按要求填写国家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终期评估县级基本情况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县级终期评估表》和自治区制定的终期评估记录、自评报告一式二份,一份报送市初保办,一份报送自治区卫生厅。
(三)具体评估实施方案由市初保委负责制定下发。
三、 时间安排
各县、区在11月10日前完成自评,并于11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电子版)及规定上报材料报送市初保办。11月16日至30日,市初保办将组织对灵川、兴安、阳朔、全州、临桂、永福、平乐、恭城、灌阳、龙胜、雁山等十一个县、区进行复查评估,12月将市级评估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