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的标准。
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的建设项目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行政处罚及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理到位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4.属于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范畴但未经农业部门批准的,应作为违法用地处理,由各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整改查处。
凡需拆除建筑物的违法用地,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要复耕,不涉及耕地的要恢复原状或复绿。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有关县、区政府对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县、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
(二)自行拆除与依法强制拆除相结合原则。坚持宣传教育、行政处罚、法律保障三管齐下,把依法办事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动员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标本兼治原则。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城乡居民的居住标准以及我市乡镇村经济实体发展的客观事实,对违法用地行为经依法处理到位后,可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四、工作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教育阶段。各有关县、区政府和国土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干部群众树立依法依规使用土地的观念。县、区政府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卫片监测的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确认,并登记造册;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二)强制拆除阶段。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行拆除。
(三)复耕复绿阶段。在拆除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筑物后,由各县、区政府组织责任方清理建筑垃圾,恢复土地原状,并于7月底完成复耕复绿工作。因水利、气候等原因一时难以复耕复绿的,按照检查组的要求,由各城区汇总上报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备案,并适时组织复耕复绿。
(四)检查验收阶段。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完成后,先由各县、区政府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进行督导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