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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的通知


  2.市本级、城区数据录入要求:归属地在桂林市区的项目由市发改、财政、监察部门组织各城区对应部门开展项目数据录入工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必须在每月2日前提交上月的有关项目数据和图片,根据发改、财政、监察部门的数据收集要求分别上报项目所在地的各城区发改、财政、监察部门,市本级项目数据和图片上报市发改、财政、监察部门;市发改、财政、监察部门在对各城区上报的项目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组织各城区发改、财政、监察部门统一进行集中数据录入,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完毕。市本级项目数据由市发改、财政、监察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完毕。

  3.项目数据录入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与培训由市发改、财政、监察部门负责。市发改、财政、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业务培训工作,密切配合,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对应系统业务培训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市发改委 联系人:陆铁拓 2833141
  市财政局 联系人:程向阳 2848587
  市监察局 联系人:吴建军 2848110
  (二)完成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工作后,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1.完成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工作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每月要及时将所对应的市本级及各城区系统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及审核情况汇总,于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以便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监察厅汇总上报。本次数据录入更新书面情况汇报各部门必须于2009年8月5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2848530,2848885)。

  2.完成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工作后,各县政府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要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自治区监察厅综合室报告,确认系统项目数据已经审核,完整准确,书面报告以纸质方式送达,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2848530,2848885。)。

  (三)数据录入更新及审核注意事项
  1.各级发改部门应首先对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并按自治区要求填报相关信息项,数据录入时应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项目名称要按照“项目名称命名规则”(附件2)来进行规范。
  (2)业主和责任人的相关信息要完整填写,要求有联系电话。

  (3)项目归属地应准确填写,准确区分桂林市的项目与各县的项目(五城区的项目归属地在该系统中为桂林市),避免导致本应属于各县的项目误统计为桂林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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