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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组织做好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备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组织做好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备案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08〕907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作为公有房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在其中居住的广大群众的居住使用安全,是各级房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工作, 2002年出台了《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75号)。房管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把做好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备案工作作为加强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落实,通过我们的服务和管理达到让老百姓得实惠的效果。有关工作意见和要求如下:

  一、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的意见》。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产权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备案前期工作。具体责任部门为房管科,房管科科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局长负领导责任。

  二、建立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备案的基础资料档案。各区县房管局要按照2008年10月20日大港公有房屋经营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将调查表(附表1)发放到本辖区内所有有单位产住房的产权单位并做好回收。该项工作在11月中旬完成后,各区县局于11月30日前将汇总表(附表2)报送市局房屋安全使用处。

  三、进一步加强公有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管理。为保证绝大部分单位产房屋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公房管理政策能够贯彻落实,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增加区县房管局调查认定环节。从12月开始,凡是调查表(附表1)中填写有人管理的产权单位,在各区县局的组织下,以区县为单位,经过区县房管局调查认定后,统一到市局房屋安全使用处进行备案,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已经备案的产权单位将调查表(附表1)直接送交单位所在区县房管局,在12月统一换发新的备案证明,统一备案有效截止期限,便于集中管理。凡是此次备案的产权单位,在今后的公有住房合同换发时,列入换发范围,统一组织发放合同,接管房屋时给予办理接管房屋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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