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节能降耗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材[2008]10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88号)和《批转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8〕42号)的要求,落实市政府2008年节能工作中期推动会议精神,加强我市建筑业节能降耗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领导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88号)的要求,各单位成立由法人代表为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日常工作。制定节能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确保节能目标完成。
二、进一步落实节能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的目标,建筑业每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要下降4.4%以上。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节能总量和年度节能目标。
三、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