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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8检测日期、检测和校核人员签字;
  (9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地点、结构和功能部位等信息。
  5.4.4 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或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记。
  5.4.5 原始记录信息内容、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因笔误需要更改应在错误处杠改并注明更改人。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如发现原始数据异常时,检测人员应报告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并在备注中说明异常原因。

  5.5检测(验)报告
  5.5.1 检测(验)报告的信息应满足《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技术规定》和《天津市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5.5.2 检测(验)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检测(验)报告名称;
  2.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及委托协议书编号等基本信息;
  3.样品名称、生产单位、批量、规格型号、生产和进场日期等;
  4.工程(检测)部位;
  5.检测(验)报告的唯一性编号和每页及总页数标识;
  6.见证取样检测应注明见证、取样单位和见证人、取样人等信息;
  7.委托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
  8.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9.检测依据;
  10.检测技术指标;
  11.检测结果及结论,必要时应有原始数据和计算过程;
  12.检测、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名;
  13.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5.5.3 当需要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验)报告中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减,以及特殊条件下的检测信息;
  2.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对检测标准、方法的说明;
  3.适用时,提供检测结果不确定度;
  4.特定方法或客户要求的附加信息。
  5.5.4 对含抽样的检测(验)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抽样日期;
  2.抽样地点,包括示意图和照片;
  3.所采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
  4.抽取的物质、材料或部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生产者的名称、标识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5.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详细信息及解释;
  6.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规范,以及对标准、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减的说明。
  5.5.5检测(验)报告的结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出具的报告给出文字描述结论;
  2.当仅有试验方法而无判定标准,检测(验)报告结论按设计要求给出明确结论;当设计没有要求时,可将检测结果列出作为检测报告的结论;
  3.当检测标准与验收标准规范不一致时,按验收标准规范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4.工程检测报告结论按设计文件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当设计文件没有要求或不能确定原设计要求时,可将检测结果列出作为检测报告的结论。
  5.5.6 检测(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A4纸打印,所用纸张规格不宜小于70g;
  2.工程实体检测报告有封面和封底。
  5.5.7 检测(验)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应符合以下要求:
  1.检测(验)报告的编制真实准确、信息齐全、文字简练;
  2.检测(验)报告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检测机构应规定各检测项目的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必须对报告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4.检测(验)报告由经过授权的人员签发,签发人员必须对报告的结论负责;
  5.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评价的检测(鉴定)报告应由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核,法定代表人签发。
  5.5.8检测(验)报告须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检测(验)报告加盖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认可标识“TCQT”,有见证取样项目的检测(验)报告还应加盖“见证抽样”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加盖骑缝章。检测(验)报告复印件未加盖检测机构印章无效。
  5.5.9 检测(验)报告的发放应有登记和台账。
  5.5.10 已发出的检测(验)报告作重大修改,必须以颁发文件或声明及检测数据修改单的方式进行,并将修改原因及修改过程记录与原报告一起保存。

  5.6样品管理
  5.6.1 检测机构对样品保管应具备适当的环境条件、设施和安全措施。样品应分类存放,以防止变质、损坏、丢失和混淆的发生,对于存放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如需养护的样品),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保管并记录。
  5.6.2 完成检测的样品应及时放入已检区域。有留样要求时,应做好标识移交样品员入库管理。对保留到期的样品,由样品管理员报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处置、销毁。

  6 档案管理
 
 6.1基本要求
  6.1.1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设定专人负责各类资料的搜集和归档,资料员应及时登记、编目、标识、分类归档以方便查阅。
  6.1.2 检测机构的档案包括管理档案、技术质量资料和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其载体包括电子版本、图片、纸张等不同形式。
  1.管理档案包括:法律法规文件、上级部门来文、标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活动记录、人力资源资料、设备资料、内部行政文件等。
  2.技术档案包括:抽样记录、原始记录、检测(验)报告、试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记录、检测合同、委托协议等。
  3.其它资料:不包括上述资料且需要保存的其它信息。
  6.1.3 档案保管应设置专用库房和必备设备,库房面积应充分满足资料管理的需要,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害等功能及措施。
  6.1.4 建立资料管理定期检查制度。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定期监督检查资料管理工作。
  6.1.5 对超过保存期的资料进行销毁须报技术负责人批准,销毁时应有专人负责监销,并保存销毁记录。
  6.2委托书(合同)管理
  6.2.1 检测(验)委托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编号;
  2.委托方名称;
  3.工程地点、名称,试样名称、规格型号和代表数量;
  4.检测项目及依据;
  5.委托试样状态描述;
  6.双方责任
  7.委托人、接收人的签字(盖章)及日期。
  6.2.2 当检测(验)报告发出后委托方要求更改检测委托协议书的内容时,需提供委托方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书面申请,检测机构应将修改原因及修改过程记录与原报告一并保存。

  6.3资料归档
  6.3.1 资料保管人员应将资料按归档周期及时进行归档、编目保存,以方便检索查阅。
  6.3.2 技术资料应分类归档。归档资料应包含委托编号所对应的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检测(验)报告。
  6.3.3 资料存放过程中应防止损坏、丢失,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检测机构宜采用电子媒介等手段将资料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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