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 在非固定场所检测时,应具备保证检测结果有效性和准确度的环境条件,并进行确认和记录。
4.3.8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质对贮存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予以保证。
4.4检测标准
4.4.1 与检测活动有关的作业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等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4.4.2 检测机构应制定有效措施保证检测标准、规范及时更新和执行。
4.4.3 当委托方未指定检测所用方法时,应按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顺序进行选择。在缺少以上标准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选择国际或国家标准中已经公布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专家在有关科技文献上公布的方法,并经技术负责人和委托方确认。
4.4.4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重要功能的新技术需采用非标准方法检测时,由行业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有效文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定。
4.4.5 当缺少作业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结果时,检测机构应编制作业指导书,以规范指导有关检测工作。
4.4.6检测机构对于废止标准规范的处置和存放应有明确的管理规定,避免检测人员错误采标。
5 检测流程
5.1 见证取样及送检
5.1.1 见证取样和送检,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的规定。
5.1.2 见证取样是保证样品代表母体质量状况和抽样真实性的活动。委托方应对所提供试样(件)的真实性负责。
5.1.3 试块、试件和材料应按照见证取样的要求和送检计划,在其试样或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代表数量。
5.1.4 对已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工程实体上进行检测或将抽取的试样(件)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1.5 委托单位送检样品时应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和送样人员签字确认、见证单位和取样单位签章,检测机构核验无误后方可办理委托。
5.1.6 当检测结果有疑异或不合格需要复验时,应按照见证取样要求重新抽样,并在抽样(委托)单上注明复验。
5.2业务受理
5.2.1 检测机构应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定书面的委托检测合同,合同格式可参考附录D,合同中应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调解和裁定方式。检测合同和委托协议书由检测机构提供。
5.2.2 委托人应按要求填写委托单。当需要现场抽样时,商定抽样时间,办理登记手续,采集基本信息。
5.2.3 检测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接受委托,并指导委托人填写委托协议书,确认检测项目、参数和检测依据,核验并收取试样、试件及相关资料,对试样、试件进行唯一性编号,并记录接收时的状态,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入库保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接受委托:
1.委托单信息量不全;
2.委托单内容与委托样品或现场检测实体不符;
3.样品不满足检测标准要求。
5.2.4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向检测室下达检测任务单,检测人员接受任务单后应检查确认样品封志并办理交接记录,对样品加以保护,避免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现场检测人员应按任务单要求结合检测方案实施检测。
5.2.5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样品在流转过程中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5.3 检测实施
5.3.1 从事每项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人工记录的检测项目,应由操作人员读数,记录人员复诵记录,防止数据传递错误。
5.3.2 固定场所的检测,应按下列要求实施:
1.实施检测前,应核对检测任务单和样品的一致性;
2.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参照附录E填写设备使用和环境状况记录;
3.根据检测标准或方法要求制备样品;
4.按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检测并填写或打印检测原始记录;
5.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
6.已检样品应进行状态标识并放置规定的区域,需退回客户的样品应有退回记录。
5.3.3 工程现场检测应按下列要求实施:
1.编制的检测方案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检测目的和委托合同的要求;
3)检测依据;
4)确定检测方法、抽样程序以及检测的数量;
5)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检测过程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安全和环境保障措施。
2.检测前,应核对检测任务单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3.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
4.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检测原始记录。
5.3.4 设备仪器在检测使用过程中应满足下列要求:
1.测量精度符合相应检测标准、方法的规定;
2.力学试验符合相应检测标准、方法的加载速率,且加载应连续平稳;
3.化学试验的称量、滴定精度和准确性符合相应检测标准、方法的规定。
5.3.5 检测(验)报告中检测数据的有效位数应与标准、方法中的要求相一致(特殊情况时应使用科学计数法表达最后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其有效位数可适当保留,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修约至规定的有效位。修约后的数据与标准规定的限度数值进行比较,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5.3.6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异常情况的处理制度。
5.4原始记录
5.4.1 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和唯一性编号,不得使用空白纸张。
5.4.2 原始记录应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对计算机内保存的记录进行查询和修改。
5.4.3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并能够最大限度复现检测过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固定场所检测记录
(1)原始记录名称;
(2)检验编号;
(3)检测日期;
(4)样品名称、编号、规格型号、状态、数量;
(5)检测环境条件;
(6)检测数据、计算公式(软件)、计算结果;
(7)检测所依据标准或方法;
(8)检测所用仪器设备名称和唯一性编号;
(9)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0)检测和校核人员签字。
2.现场检测记录
(1)原始记录名称;
(2)检测编号;
(3)检测原因、依据、样本基数、抽样情况说明及未完事项(必要时);
(4)天气和环境条件;
(5样品状态的确认;
(6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唯一性编号;
(7检测数据、计算公式(软件)、计算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