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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4 检测能力
  4.1 人员
  4.1.1 检测机构的人员资格和数量应符合要求且应与其资质(格)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
  从事检测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未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4.1.2 主要岗位人员任职条件:
  1.技术负责人: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工作经历10年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工作。
  2.质量负责人:
  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工作5年以上,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测工作。
  3.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应具有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4.授权的签字(审核)人:
  检测机构授权的签字(审核)人应符合资质(格)认定的相关要求,并在其业务授权范围的领域内签发(审核)报告。
  4.1.3 检测机构应对所开展的检测项目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每个检测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每个检测人员的在岗检测项目不得多于3项,授权的签字(审核)人应具备相应检测项目资格。
  4.1.4 检测人员应遵守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独立性和诚信的活动。
  4.1.5 检测人员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4.1.6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任职。
  4.1.7 检测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并将有关资格、培训和经历等信息记入技术人员档案。

  4.2仪器设备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与所开展的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仪器设备的配置应符合附录B要求。
  4.2.2 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其取得的检定(校准)证书必须加盖资质标识。
  4.2.3 检测机构自行开发、仿制或引进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过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
  2.与已成熟的定型仪器设备进行不少于三家的比对试验;
  3.通过技术鉴定。
  4.2.4 仪器设备应有唯一性编号,便于管理和辨识。
  4.2.5 应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基本内容应包括:
  1.仪器设备的名称及其软件的识别;
  2.制造商名称、型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3.重要设备的采购合同;
  4.设备的验收记录和启用日期;
  5.目前放置地点;
  6.检定或校准证书;
  7.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无设备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
  8.维护或维修记录;
  9.自校的仪器设备应有自校方法及自校记录。
  4.2.6 仪器设备应制定年度期间核查计划。使用频次高或易产生漂移的仪器设备应在一个检定或校准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并将核查记录存入仪器设备档案。
  4.2.7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仪器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在量程刻度范围内出现磨损、破坏、刻度不清或其它影响测量精度时;
  2.当出现显示缺陷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3.耗能大、有害气体排放不符合要求的。
  4.2.8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重新检定:
  1.仪器经重新安装时;
  2.仪器经改造时;
  3.仪器使用异常时;
  4.仪器过载后;
  5.仪器经损坏修复后。
  4.2.9 检测机构应重视科技进步,注重节能环保,及时更新仪器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人为影响因素,提高检测准确性。
  4.2.10 仪器设备应按国家标准规定,建立周期检定计划并按时进行检定或校准。
  4.2.11 仪器设备经检定或校准后,应根据结果进行标识,标识上应注明仪器设备检定日期、有效期、检定单位。仪器设备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绿色标识:表明该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含自检)或校准合格;
  2.黄色标识:表明该仪器设备有部分缺陷,但经检查其检测所需的某项功能或所用量程不影响检测结果与准确度,准予使用或不影响检测结果的降级使用;
  3.红色标识:表明该仪器设备已损坏、已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等,不准使用。
  4.2.12 对于无检定规程或无法检定的仪器设备应依据自行编写的《自校方法》进行自检,并做记录,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
  4.2.13 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日常工作中,设备操作人员应对标识进行检查和保护,以免脱落。
  4.2.14 报废设备应及时进行清理,不得留置在检测场所内。
  4.2.15 仪器设备操作应有操作规程。在操作前,应检查仪器设备的标识,开机后进行运行状态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业使用,加以明显标识防止误用并做好记录和处理。
  4.2.16 使用的仪器设备被认定不合格的,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检查、追溯、评估由此造成对过去检测工作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2.17现场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建立领用和归还台帐,记录仪器设备完好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2.18 具有可调部件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应有规定防止非授权人员任意调整。
  4.2.19 仪器设备测试报告应进行确认,以确保符合有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

  4.3检测环境
  4.3.1检测机构的办公设施、检测场所应与其开展检测项目及规模相适应。在设计和改造时,应满足能源、采光、采暖、洁净、安全、防火等要求,并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温度、湿度、噪音、电磁场、震动等环境因素对检测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4.3.2 检测机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应当满足开展检测业务的要求,且应布局合理。
  4.3.3应根据检测标准、方法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由专人检查监控设备、设施完好性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并做好记录。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场所应符合附录C要求。
  4.3.4 检测机构的环境、采光、照明、温湿度均应满足业务要求,检测场所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标准物质、化学药品、危险品应有防护和隔离措施,设专人负责。设施和环境条件的配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保证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的供给;
  2.将不相容检测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防止交叉干扰;
  3.易产生有害气体作业场所,必须安装通风排气系统;对试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液体,检测机构不得自行处理,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回收。
  4.3.5 检测标准方法对样品有状态调节要求时,应设专人负责并记录调节温度、调节时间等信息,状态调节时间不应计入检测时间,标准另有要求的除外。当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停止工作,采取处理措施。
  4.3.6 检测场所应与办公区相分离并设有明显标识,检测场所内禁止与检测无关的人员进入。委托方有要求的,在确保其他委托方机密的前提下,允许委托方到检测场所察看与其检测相关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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