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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建质安[2008]1025号)


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整体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市建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作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
  (2008年10月)

  1 总则
  1.0.1 为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能力,促进其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
  1.0.2 本指导书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1.0.3 本指导书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检测机构管理的监督、检查、评价的依据。
  1.0.4 质量检测活动除应执行本指导书外,尚应满足国家、行业、天津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2.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建设用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的活动。
  2.0.2检测机构
  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格)证书,向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检测、鉴证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2.0.3 检验
  检测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材料组合的物理及化学性能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过程。其出具的报告为检验(试验)报告。
  2.0.4 检测
  检测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工程实体及施工质量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过程。其出具的报告为检测报告。
  2.0.5 鉴定
  具有资格能力的检测机构,通过检查现有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并对工程所用材料和材料组合使用检验与结构和使用功能检测的复核,补充有关数据,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其在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进行综合评价,其出具的报告为鉴定报告。
  2.0.6授权的签字人
  具有岗位能力,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
  2.0.7见证取样及送检
  在监理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在现场抽取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或部品试样、试件,并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
  2.0.8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委托协议书的总称。
  2.0.9委托协议书
  用于明确每次检测内容的协议,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2.0.10技术文件
  有关规范、标准、方法、仪器设备的原始资料及外部输入的对技术活动有影响或有指导性、指令性作用的文件,以及检测机构内部编制、发布的各类作业文件、计划等方面的文件。
  2.0.11技术记录
  检测委托协议书、原始记录、检测(验)报告;人员、设备档案、仪器设备检定周期内核查记录、检定证书;试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记录及其它表明达到某种质量和过程参数要求的活动记录。
  2.0.12技术资料
  技术文件和技术记录的总称。
  2.0.13电子资料
  本指导书所称电子资料特指检测时经由自动采集设备采集、处理,以电子媒体形式保存的数据及其相关信息。
  2.0.14自动采集
  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将检测数据自动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
  2.0.15见证人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检测(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负责现场试样、试件的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过程真实性见证的人员。
  2.0.16取样人
  施工单位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经培训的负责现场试样、试件的取样、制作并能够确定施工过程所需工艺参数的技术人员。
  3 基本规定
  3.0.1 检测机构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及鉴定活动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验)方法的规定。
  3.0.2 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活动的公正性,不得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格)允许范围内进行检验、检测及鉴定活动,对出具的检测(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4 检测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形成文件。
  3.0.5 检测机构应注重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建立综合管理评价考核制度。评价考核应按本指导书附录A 的要求每季度进行并记录。
  3.0.6 实施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检测范围和双方应尽的权力义务,独立开展检测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
  3.0.7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过程中执行密码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验)报告应当按年度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3.0.8 检测机构应使用经鉴定符合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
  3.0.9 检测人员填写技术记录应信息充分、真实、字迹清晰、书写规范。
  3.0.10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验)报告。检测(验)报告必须由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及授权的签字人三级签字。
  3.0.11 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0.12 检测机构的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技术规定》、《天津市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定》和本指导书的要求,并应采取适宜的载体形式加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工程档案保存期限的要求。
  3.0.13检测机构应参加能力验证或开展试验室间比对活动。
  3.0.14 检测机构应不断加强自身检测能力建设,重视检测技术研发和标准规范的编制。
  3.0.15检测机构应不断改进服务质量,诚信自律,严禁搞不正当竞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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