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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财采〔2008〕16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预算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且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或服务类)以下的项目,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具体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范围,由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市财政部门是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中心)具体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采购工作。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通知,共享市级预算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招标结果。

  二、招标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与市采中心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市采中心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负责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报市财政部门确认。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文件一般包括:采购范围、投标供应商资质、售后服务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投标供应商的淘汰方式、有效期限以及执行要求等相关内容。其中,协议供货采取供应商资格准入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定点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二)参加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招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市采中心负责依法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需要对入围或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考察且招标文件有详细考察方案要求的,应成立由评标委员会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考察小组,进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入围或中标与否的依据,并经市财政部门确认,最终确定入围或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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