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材[2008]1055号)
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和施工现场分别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商品住宅还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由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并由施工单位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作为验收资料之一。
第四条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具体要求详见“天津市民用建筑销售及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要求”。
第五条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自取得房屋销售许可之日起至销售结束。施工现场公示时限自获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并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