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
(津国土房物〔2008〕1002号)
各有关单位、区县房管局、物业办: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市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快速、平稳发展的部署,充分发挥我局的职能作用,创新管理模式,主动服务,提高服务效率,确保物业管理行业的和谐稳定,落实延龙局长11月22日在“全局奋战50天,促进各项工作全面提速专题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主动、落实、负责”的要求,本着“一天也不耽误”的原则,加快各项办件速度,及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现将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杨族耀
办公室副主任:王莙
成员单位:市局物业处、市维修资金中心、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市物业协会以及各区县物业办。
配合单位和部门:市局权籍处、市登记发证中心、房地产市场处(需要配合的事项由配合单位和部门参加)
物业问题综合协调办公室设置在市局物业处,由物业处、市维修资金中心、市招投标服务中心派专人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办公地点:和平区泰安道15号、308室、电话23145278)
二、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办公室协调的主要事项
(一)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中涉及的行政审批、各类备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在日常信访接待工作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和物业企业反映上来的紧急事项和需多部门会办的事项。
(四)各单位、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联络员制度。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配合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收集、上报本单位、本部门有关物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
(二)建立每日物业管理问题零报告制度。市房屋维修资金中心、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市物业协会和中心城区物业办每天(工作日)16:30前将本单位、本部门当天遇到的需上一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潜在不稳定因素上报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办公室;其他区县采取即时报告制度,随时发现、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