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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后,向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开展项目初查。

  项目初查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土地权属报告以及项目竣工图等资料。

  第三十七条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进行项目初查。

  第三十八条 初查合格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出具项目初查意见并报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进行项目初验。

  项目初验应当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附具项目初查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与影像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进行初验后,出具项目初验意见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四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初验意见,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项目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纳入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储备库)。

  第四十二条 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四条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应建立对项目测绘、设计、监理、施工等专业机构的业绩考核、诚信考评等制度,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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