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或者土地开垦整理机构根据批复的项目设计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组织实施机构,工程监理和招投标组织形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权属、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项目工程招投标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项目工程中标单位不得将项目工程转让他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将项目名称、项目批准单位、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工期等内容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督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工程监理,提供技术服务;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和有关方面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及施工;建立项目实施巡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请拨付项目资金;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的稽查;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和预算执行,严禁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申报单位必须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实施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变更批复进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