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方案编制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和指导施工的需要。
第十二条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国土房管局。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设计和预算文本、图册(附电子文档);
(二)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意见的情况说明;
(三)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从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对于批复设计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预算将资金拨付到市国土房管局。
第十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将资金拨付到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并将拨付预算的项目纳入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实施库)。
第十七条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根据项目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及相关单位。工程施工费等费用按照工程施工总费用的40%作为启动资金前期拨付给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工程施工中期根据工程监理出具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意见再拨付总费用的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剩余资金全部拨付。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拨付启动资金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及相关单位应立即组织项目施工建设。经核实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开工的,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将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并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由区县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区县财政局应按照项目工程进度,将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区县国土资源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