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
(一)土地开发15公顷以上;
(二)土地整理100公顷以上;
(一)土地复垦15公顷以上。
第七条 项目申报前期准备:
(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拟定申报项目。
(二)项目拟定后,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报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第八条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项目,并附下列材料: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
(三)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文件和区、县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
(五)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六)征求土地权属单位意见的说明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出具的土地权属情况证明;
(七)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出具的现场踏勘报告及影像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的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
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项目立项会审,对通过会审的项目,予以立项批准。
通过立项批准的项目,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纳入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