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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权〔2008〕1142号)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的房地权属登记行为,保证交易安全,避免权属纠纷,现就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办理房屋和土地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的,除按《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提交有关要件外,还应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凡申请办理集体土地独用宗地上的房屋转移、抵押权登记的,除提交《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未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当事人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产权证等先到有关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三、办理集体土地房屋和土地登记后,申请办理房、地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就抵押的房、地应提供房地统一抵押合同,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到有关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办理抵押权登记。房地产管理局应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注记房屋抵押情况,国土资源分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应注记土地随房屋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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